一、函電討債法
函電討債法,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債索款的信函、電報、傅真,或通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採用「函電討債法」具有以下好處:
(一)經濟實用,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
(二)免飭和氣,便於改善關係。
(三)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
(四)便於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例如:大陸個體戶張生先曾以「君子協議」的方式,向台商王先生借50,000元,事後,張先生並未在口頭約定的期限內還款,而一拖再拖。事出無奈,王先生欲打官司,但又無任何證據,於是台商王先生聽從律師的建議,向張先生陸續發出五封索款信函,最後,王先生收到了張先生的回函,稱:近期內要還欠款。台商王先生遂以該函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進而討回全部欠款。
二、會議清欠法
是指,在債務人眾多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主持召開旨在討債或清欠的債務人會議,以便更集中、全面和有效地解決債權債務關系。
在清欠討債的實務中,「會議清欠法」是一種靈活而有效的討債方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
(二)便於全面瞭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
(三)便於債權人集中清償,以期取得更佳的討債效果。
三、公證討債法
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
公證討債法具有以下優點:
(一)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
(二)不經審判程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三)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手段。這裏的「延誤時效」是指:1、債權人延誤了訴訟時效;2、債權人延誤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四、留置清償法
留置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財物時,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依法將其相應的財物扣留。留置是債的擔保方式。留置清償法即債權人通過依法行使留置權,以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或通過實現留置財產的價值,使債權優先受償。
另需提及的是,在實務中,債權人不得灆用留置權;換言之,在法律未作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得擅自扣留債務人的財產,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
五、定金取償法
定金是指在訂立經濟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基於約定或規定,由一方當事人先行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的貨幣金額。如給付定金的一方係債務人,且又不履行債務的,定金即歸債權人所有。這時,定金的處罰性,可轉變為補償性,也即債權人通過依法佔有債務人預先支付的定金,間接地使債權得到部分清償,這可相應減少債權人的損失,即便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合同或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也可確保債權人實現部分債權。
(資料來源:海峽顧問有限公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