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債務催收-債務法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常見問題

Q1:有了消債條例以後,是否可以欠債不還?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Q2:消債條例是不是「消費者」才可以適用,什麼是「消費者」?
消費者指:(一)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Q3:消債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Q4: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只要是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債務人就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Q5:前置協商程序要向什麼人聲請?向法院提出嗎?前置調解程序又要向什麼人聲請?
1、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2、前置調解程序是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Q6: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Q7: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Q8: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Q9:什麼是「免責」?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Q10: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Q11: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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